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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访局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3-26 09:18:00

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保证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本部门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涵盖本部门的机构职能、有效文件、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应急管理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务信息。依申请提供信息应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得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具体办理方法是:

1、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应统一处理后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主动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处理时限。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群众来访事项;

2、不履行服务承诺;

3、在受理来访事项时擅自提出办事条件和要求;

4、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责任的区分

一是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是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2、责任的追究

一是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是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是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科室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是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